苏友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6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723执464号案件名称
苏友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温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温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苏友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723执464号申请执行人:白志刚,男,196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 被执行人:达阿恰,男,1964年4月24日出生,蒙古族,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执行人:乌云其米格,女,1964年8月2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执行人:苏友丽,女,1967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退休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志刚与被执行人达阿恰、乌云其米格、苏友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55600元,未执行标的额53793.48元。 执行过程中查明:通过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达阿恰、乌云其米格、苏友丽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等财产进行查询后,未发现其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另查明,被执行人阿恰、乌云其米格在本院及博乐市人民法院还有15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约400000元,2件以终结执行报结,11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被执行人苏友丽在本院及博乐市人民法院还有16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尚未执行到位标的额约150000元,3件以终结执行报结,13件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报结。由于被执行人达阿恰、乌云其米格、苏友丽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白志刚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笔录。故此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定条件。被执行人达阿恰、乌云其米格、苏友丽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白志刚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723民初288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文审判员 葛尔珈斯迪巴努胡拉木审判员 巴音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才仁尼曼书记员 来里格>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