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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与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京民终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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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终367号
  • 案件名称

    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等与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张敏;张志勇;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民终3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北路211号302部位368室。执行事务合伙人:宁波诺裕泰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代表:张志勇)。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莉,女,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大街30号院3号楼2层D-0605房间。法定代表人:马镇,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军,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麒,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张志勇,男,196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延德,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张敏,女,1967年11月18日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广才,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延德,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诺牧中心)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融稳达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稳达公司)、原审被告张志勇、原审被告张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初6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海诺牧中心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驳回中融稳达公司要求上海诺牧中心支付股票收益权对应的分红收益款1480362.52元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本案《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性质应为民间借贷合同。该合同中约定的中融稳达公司的义务是将资金2.5亿元交付给上海诺牧中心使用,上海诺牧中心所支付的对价是上海诺牧中心所持有的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知科技公司)755.2870万股股票的收益权。同时,中融稳达公司和上海诺牧中心又在该合同中约定股票收益权的回购条款,并以最低15%/年固定利率到期的本金及利息之和的计算公式为上海诺牧中心设定最低履约金额限额。因此,中融稳达公司和上海诺牧中心之间仅具有债权债务关系,中融稳达公司并不享有标的股权上的任何实质性权利。上海诺牧中心仍为标的股票(包括收益权)的完全所有者,向数知科技公司主张收取分红以及处分标的股票的权利仍由上海诺牧中心行使。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约定内容,中融稳达公司和上海诺牧中心之间的真实交易目的在于通过“出卖”而后“回购”股票收益权的方式,以价款的名义融通资金,故根据该合同性质,本案应参照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综上,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的具体条款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中融稳达公司并无买入案涉标的股票收益权并承担相应风险的真实意思表示。《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实质是以股票收益权转让回购为名而行贷款融资之实,但是实际上并不以股票收益权为计算基础或依据。由此可以看出,中融稳达公司设计复杂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根本目的不是仅仅为了购入“收益权”获取股票资产的收益,而是要在有效绕开相关监管规定,方便信托资金借贷的运作,最大程度确保其资金的安全和及时退出,故《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性质应为借贷合同。2.《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应为无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之规定,中融稳达公司未取得放贷资格,却以类似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因此,《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应为无效。3.股份收益权是基于股东特殊身份所独立享有,中融稳达公司无权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四条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可见资产收益是股东权利下的一项权能。由于股权须依附于股东身份获得,具有一定的身份属性,因此,股东获取资产收益的权利不能转让。如前所述,本案是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中融稳达公司无权要求上海诺牧中心支付股份收益,一审判决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对应的分红收益款1480362.52元没有依据,应予驳回。中融稳达公司针对上海诺牧中心的上诉请求辩称:1.《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系签约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该合同签署后,上海诺牧中心已履行了部分义务,且在该合同签署后上海诺牧中心及张志勇、张敏多次通过出具《承诺函》及偿还部分回购价款的形式确认该合同的效力。同时,中融稳达公司作为一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以其合法募集的资金进行投资,履行了相应的基金备案手续,且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中融稳达公司不存在向不特定对象提供贷款的情况,上海诺牧中心主张《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无效,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本案一审审理中,上海诺牧中心对相关案件事实并未提出异议,故中融稳达公司及上海诺牧中心均认可《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法有效。2.上海诺牧中心应履行合同义务,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股息红利。公司法第四条规定了股东享有资产收益的权利,但法律法规未限制将该部分权利转让给他人。股票收益权转让是常见的交易类型,上海诺牧中心作为股票的原始权益人对股票财产权益部分的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双方已通过《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达成合意,故股票收益权转让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未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从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和维护诚信的角度出发,应认定有效。上海诺牧中心应当秉持诚实守信原则,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中融稳达公司享有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股票产生的收入,以及基于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和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派生股票而获取的股息红利等。根据一审法院已查明的事实,数知科技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均载明了向持有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东进行权益分派的计算方法,且相关权益分派已经实施完毕。上海诺牧中心已经向中融稳达公司实际支付了2017年度及2019年度的分红收益款项,但尚未支付2018年度分红收益1480362.52元。故上海诺牧中心应当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2018年度分红收益款项。3.一审法院适用法律正确。上海诺牧中心与中融稳达公司之间讼争纠纷为合同纠纷,故一审法院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分别认定上海诺牧中心与中融稳达公司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中融稳达公司与原审被告签订的担保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4.上海诺牧中心与中融稳达公司通过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的交易安排实现投资目的。签订并履行《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一种投资行为,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借贷关系。首先,股票收益权可以转让。依照公司法第四条之规定,资产收益属于股东权利下的一种权能,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于股票及其具有财产性质的权能转让没有禁止性规定故股票的收益权可以独立进行转让。其次,私募基金投资于股票收益权是法律法规等认可的一种投资方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中融稳达公司以其管理的“中融稳达-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投资股票收益权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要求。故《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有效。原审被告张志勇、原审被告张敏共同述称:同意上海诺牧中心的上诉意见。中融稳达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369691780.82元;2.判令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以369691780.82元为基数,按照0.1%/日计算的自2020年7月11日(含该日)至2020年9月11日(含该日)的违约金23290582.19元及以369691780.82元为基数按照0.1%/日计算的自2020年9月12日(含该日)至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完毕上述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之日期间的违约金;3.判令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标的股票收益权对应的分红收益1480362.52元;4.判令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中融稳达公司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11万元;5.判令上海诺牧中心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含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6.判令中融稳达公司对上海诺牧中心所持21148036股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之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在诉讼请求第1-5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7.判令张志勇、张敏在诉讼请求第1-5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向中融稳达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审庭审中,中融稳达公司对诉讼请求第1项、第2项进行了变更,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第1项为:判令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361691780.82元。变更后的诉讼请求第2项为:判令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以361691780.82元为基数,按照0.1%/日计算的自2020年7月11日(含该日)至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完毕上述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之日期间的违约金。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4月17日,上海诺牧中心(甲方、转让方及回购方)与中融稳达公司(乙方、受让方)签订《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约定:第二条转让标的。2.1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本合同签署之日甲方合法持有的755.2870万股(证券代码:300038;以下简称梅泰诺)的限售期股票对应的股票收益权,每一股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对应一份股票收益权。如在本合同生效日起甲方基于对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所有权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获得派生股票的,则该等派生股票的股票收益权一并转让给乙方,且乙方无须就该等派生股票的股票收益权另行支付转让价款。2.3本条所述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系指基于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所有权而享有的获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益的权利:(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数知科技公司股票产生的收入;(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股票产生的收入;(3)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基于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及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派生股票而获取的股息红利等;(4)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基于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及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派生股票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第三条转让价款。3.1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款以基金成立时募集的基金资金支付。3.2双方确认,一份股票的收益权转让价格为33.1元,若上海诺牧中心在取得在梅泰诺股票后,发生除权、除息、转增、拆细等情形时,本次一份股权股票收益权转让价格应相应调整,但不得大于33.1元/股。……第六条股票收益权回购。6.1回购期限。6.1.2在上海诺牧中心持有的梅泰诺(300038)股份解禁日之后(含),乙方有权以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甲方回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乙方发送的书面通知确定的甲方应回购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为“回购日B”。6.2回购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方式。6.2.2甲方按照本合同标题为“回购期限”的条款下第二项的约定回购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时,全部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的回购价款为下二者孰高值:(1)转让价款×[1+15%×基金成立日(含)至回购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2)回购日B梅泰诺(300038)前二十交易日均价。……第七条担保。7.1股权质押。为担保甲方本合同项下合同义务的履行,上海诺牧中心将其持有的7552870股票质押给乙方,双方另行签订编号为20172003000303的《股份质押合同》,并办理强制执行公证和质押登记手续。出质股票在《股份质押合同》有效期内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而产生派生股票的,派生的股票也归属于质物,甲方应及时配合乙方就该等派生的股票办理质押登记手续及相应的强制执行公证。7.2保证担保。张志勇、张敏夫妇为本合同项下上海诺牧中心股票收益权回购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7.3有关出质股票办理质押登记事宜及出质人与质权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股份质押合同》予以具体约定。2017年4月17日,中融稳达公司(质权人)与上海诺牧中心(出质人)签订《股份质押合同》,约定:第一条定义。除本合同另有规定或上下文另有说明外,本合同中使用的词语和定义与主合同中使用的词语与定义具有同等含义:1.1出质人:指本合同项下的出质人,即上海诺牧中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1.2主合同:指质权人和出质人签订的编号为20172003000302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对其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1.4质权人:指主合同项下的质权人、本合同项下的质权人,即北京中融稳达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被担保债权:指质权人根据主合同享有的要求出质人支付股票收益、回购股票收益权并支付回购价款的权利以及质权人在主合同项下享有的其他权利。1.6质押股票:指出质人持有的755.2870万股梅泰诺股票及该等股票在担保期间出质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股票、出质人根据本合同在担保期间追加质押给质权人的股票。第二条主债权的基本情况。2.1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为质权人依据主合同对出质人享有的全部债权。2.2双方确认,出质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的约定确定。第三条质押股票。3.1出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7552870股梅泰诺股票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股票的基本情况见本合同附件“质押股票清单”。3.2本合同订立后5个工作日内,质押人及质权人应到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质押登记手续,股份质押登记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为准,《证券质押登记证明》由质权人保管。3.5质权人有权收取出质股票产生的股息、红利等孳息,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先充抵收取孳息所产生的费用(如有),剩余孳息用于清偿或提前清偿融资人在主合同或出质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债务及相关费用。3.7因出质股票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票而产生派生股票的,出质人应当于取得派生股票所有权之后5个工作日内配合质权人办理派生股票的质押登记手续及其他手续。……第四条担保范围。4.1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出质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回购价款和股票收益、主合同中规定的因出质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第六条质权的实现。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质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权:6.1.1出质人未按主合同的约定按期、足额支付股票收益及/或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6.2发生本合同本条第一项约定的任一情形的,质权人有权按照如下方式实现质权,出质人应予以无条件配合:(1)要求出质人自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置出质股票,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协议转让、拍卖、集中竞价交易、连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并将处置出质股票所得资金交付质权人。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条款。2017年4月17日,上海诺牧中心与中融稳达公司办理了前述股票的质押登记。2020年8月1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质押业务登记编号为420000001643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载明:质权人为中融稳达公司,出质人为上海诺牧中心,证券代码为300038数知科技,质押证券数量为21148036股。2017年4月17日,中融稳达公司(债权人)与张志勇(保证人1)、张敏(保证人2)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2.保证担保。为担保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该保证。3.保证范围。3.1本合同项下保证范围包括:(1)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应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2)前款所称“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是指债权人依据主合同、本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行使任何权益、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或仲裁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电讯费、差旅费等。3.2保证人已充分认识到利率风险,如主合同采用浮动利率,保证人愿承担因利率浮动而增加的担保责任。4.保证期间。自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保证人同意债权展期的,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若债权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为该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如果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分期履行,则每期债务的保证期间均为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6.保证责任。6.1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立即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到期债务或被宣布提前到期的债务;主合同项下的债务为分期履行的,债务人不按时依约履行当期债务的;或债务人违反主合同的任何其他约定,或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信息公示显示,中融稳达公司-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于2017年5月2日成立。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账户名为“中融稳达公司-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的主体向上海诺牧中心分7次汇款共计2.5亿元。前6笔汇款摘要均为“受让股权收益权”,第7笔汇款摘要为“投资发放”。2020年6月8日,数知科技公司发布《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载明: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5287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2%;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72438股,占总股本的0.006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10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共计1名,为上海诺牧中心,其所持限售股份总数为355287007股,此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5287007股。同日,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认为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此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2020年6月11日,中融稳达公司向上海诺牧中心发出《回购通知书》,载明:鉴于数知科技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显示: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5287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2%;于解禁日实际可上市流通限售股份数量为72438股,占总股本的0.0062%(其余355214569股因股权质押无法上市流通,需在解除质押后方可上市流通)。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10日。依据与中融稳达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所签署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约定:在上海诺牧中心持有的梅泰诺(300038)(现更名为“数知科技”)股份解禁之后(含),中融稳达公司有权要求上海诺牧中心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全部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为下二者孰高值:(1)转让价款×[1+15%×基金成立日(含)至回购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2)回购日B梅泰诺(300038)前二十交易日均价。此外,根据《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融稳达公司持有的股份应分派权益1480362.52元。截至本通知发出日,中融稳达公司尚未收到持有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2018年权益分派款项。请上海诺牧中心按照上述合同约定,于本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向中融稳达公司回复股份回购及权益分派款项支付方案。中融稳达公司应将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支付至中融稳达公司开立的基金财产专户……。2020年6月12日,中融稳达公司向上海诺牧中心发送邮件,要求上海诺牧中心回购《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邮件内容为:鉴于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8日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显示: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35528700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0.32%。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10日。依据上海诺牧中心与中融稳达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所签署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之约定:在上海诺牧中心持有的梅泰诺(300038)(现为“数知科技”)股份解禁之后(含),中融稳达公司有权要求上海诺牧中心回购合同项下的全部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现中融稳达公司依据上述合同约定向上海诺牧中心发送《回购通知书》,要求上海诺牧中心回购中融稳达公司持有的21148036股股票对应的股票收益权(另:通知书原件已寄给上海诺牧中心人员孟寐,请注意查收)。2020年6月24日,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发出《关于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支付方案的沟通函》,载明:“我司与贵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署了《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合同中对回购条款进行了明细约定。2020年6月11日,贵司向我司发出了回购通知书。收到该通知书后,我司基于当前市场情况及时间要求,为充分保障双方权益,现向贵司提出如下回购款支付方案。2020年7月13日前,回购500万本金及相应利息;2020年9月30日前,回购1.2亿本金及相应利息;2020年11月30日前,回购1.25亿本金及相应利息。自合同签立至今,我方一直与贵司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感谢贵司在业务合作过程中所给予的支持与理解,恳请贵司考虑双方良好的合作基础与市场现实情况,同意本次回购款支付方案。请予以考虑并批准为盼!”2020年7月10日,上海诺牧中心、张志勇、张敏向中融稳达公司发出《关于股票收益权回购的承诺函》,载明:“贵司累计向上海诺牧中心支付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款共计250000000元(下称‘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款’)。现上海诺牧中心持有的数知科技公司的股票已于2020年6月10日解禁,贵司于2020年6月11日向上海诺牧中心发出《回购通知书》,要求上海诺牧中心回购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由于上海诺牧中心资金紧张,其未能按照贵司要求进行回购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现上海诺牧中心、张志勇、张敏(以下合称‘承诺人’)不可撤销地向贵司承诺按照以下方式向贵司支付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1.上海诺牧中心应分别于2020年7月13日和7月17日前向贵司支付不少于500万元的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2020年9月1日(不含该日),上海诺牧中心应于该期间内每两个自然周向贵司支付不少于300万元的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上述款项的支付时间为该周期内第二个自然周的周五12:00之前。3.上海诺牧中心应于2020年9月1日向贵司支付一笔金额为不少于3000万元的股票解质押专项款项(为避免疑义,上述款项并非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该专项款项不包含上述第1、2项上海诺牧中心向贵司所支付的款项),贵司可在收到该款项后将该金额等额价值的股票(每股股票价格按照收到该笔款项之日对应的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如收到该款项之日为非交易日,则每股股票价格按照收到该笔款项之日前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前20个交易日该股票交易均价计算)解除质押登记,上海诺牧中心应于股票解除质押登记之日当日将上述股票通过大宗交易的方式转让给贵司,该股票每股交易价格为该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的90%;上海诺牧中心将按照上述方式将贵司享有质押权的全部股票转让给贵司,以偿还所欠贵司的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4.上海诺牧中心应于2020年9月30日偿还截至该日剩余应付未付的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的20%,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偿还完毕剩余应付未付的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为保证上海诺牧中心按照上述时间按时足额向贵司支付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承诺人进一步保证并不可撤销地向贵司承诺:1.张志勇、张敏继续为上海诺牧中心上述偿还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自本承诺函签署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张敏、上海诺牧中心向贵司提交其持有‘数知科技’股票的全部证券账户对应的存放资金的银行账户的Ukey复核盾,由贵司进行账户监管;3.本承诺作出之日起至承诺人向贵司偿还完毕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前,如任一承诺人单独或作为关联方一并转让对数知科技公司的控制权导致数知科技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包括但不限于:承诺人单独或一并转让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张志勇及其控制的主体转让其持有的上海诺牧中心的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人份额;承诺人单独或一并将其持有的对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委托给其他主体等),则对于上述交易的收入(包括但不限于意向金、定金、保证金、股票转让款等)均应首先用于向贵司偿还应付未付的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并由承诺人在收到上述款项后三个工作日内支付给贵司;……5.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未按照上述事项支付贵司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或未履行上述任何义务,除按照回购合同及相关担保文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担保责任外,承诺人应向贵司支付以应付未付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0.1%/日计算的自违约之日至向贵司支付完毕上述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款之日期间的违约金。”根据《北京梅泰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记载,数知科技公司2017年度以2017年12月31日总股本418509687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1.50元;数知科技公司2018年度以公司现有总股本11718271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0.70元;数知科技公司2019年度以公司2019年12月31日总股本1171827123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派人民币现金0.25元。2018年5月10日,上海诺牧中心投资支付分红收益1132930.50元,2020年8月13日,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分红收益528700.90元。因本案纠纷,中融稳达公司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签订《北京中融稳达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专项法律服务合同》,中融稳达公司支付律师费11万元。中融稳达公司向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276200.91元。2020年7月13日,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转账500万元,转账记录摘要显示为“收益权回购款”;2020年7月22日,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转账300万元,转账记录摘要显示为“收益权回购款”。一审法院认为,上海诺牧中心与中融稳达公司于2017年4月17日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融稳达公司的起诉意见,上海诺牧中心、张志勇、张敏的答辩意见,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当庭陈述意见,一审法院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以下六点:第一,上海诺牧中心是否应当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361691780.82元;第二,上海诺牧中心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第三,上海诺牧中心是否应当支付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对应的分红收益1480362.52元;第四,上海诺牧中心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等费用;第五,中融稳达公司对上海诺牧中心所持21148036股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第六,张志勇、张敏是否应当对上海诺牧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对于以上争议焦点的分析,一审法院详述如下:第一,上海诺牧中心是否应当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361691780.82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本案中,上海诺牧中心(甲方)与中融稳达公司(乙方)签订的《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6.1条回购期限中约定,“6.1.2在上海诺牧中心持有的梅泰诺(300038)股份解禁之日后(含),乙方有权以向甲方发送书面通知的形式要求甲方回购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乙方发送的书面通知确定的甲方应回购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之日起第二十个工作日,为回购日B”;第6.2条“回购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中约定,“6.2.2甲方按照本合同标题为‘回购期限’的条款下第二项的约定回购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时,全部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票收益权的回购价款为下二者孰高值:(1)转让价款×[1+15%×基金成立日(含)至回购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5月19日至2017年6月23日期间,中融稳达公司向上海诺牧中心累计付款2.5亿元;2017年5月2日,中融稳达公司-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成立;2020年6月8日,数知科技公司发布《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提示性公告》,载明该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为2020年6月10日;2020年7月10日,张志勇、张敏、上海诺牧中心共同向中融稳达公司出具《关于股票收益权回购的承诺函》,载明:2020年6月11日,中融稳达公司向上海诺牧中心发出《回购通知书》,要求上海诺牧中心回购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上述约定,中融稳达公司有权利要求上海诺牧中心向其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具体的金额按照《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中的计算方式应当为:2.5亿元×[1+15%×2017年5月2日(含)至2020年7月10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计算。因上海诺牧中心曾对该款项进行部分给付,现各方均认可上海诺牧中心尚欠中融稳达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的金额为361691780.82元,一审法院对此不持异议。上海诺牧中心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361691780.82元。第二,上海诺牧中心是否应当支付违约金及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张志勇、张敏、上海诺牧中心于2020年7月10日共同向中融稳达公司出具《关于股票收益权回购的承诺函》,载明“承诺人承诺,如承诺人未按照上述事项支付贵司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或未履行上述任何义务,除按照回购合同及相关担保文件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及担保责任外,承诺人应向贵司支付以应付未付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为基数按照0.1%/日计算的自违约之日至向贵司支付完毕上述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转让款之日期间的违约金。”各方均认可张志勇、张敏及上海诺牧中心未按照其出具的《关于股票收益权回购的承诺函》中的内容履行义务。现中融稳达公司按照《关于股票收益权回购的承诺函》中约定要求上海诺牧中心支付违约金。张志勇、张敏及上海诺牧中心均向一审法院提出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一审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参照《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及《关于股票收益权回购的承诺函》中的约定并结合中融稳达公司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上海诺牧中心违约的恶意程度等情况,酌情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予以调整。酌定后上海诺牧中心应当承担的违约金为:以361691780.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含该日)起至上海诺牧中心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完毕上述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第三,上海诺牧中心是否应当支付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收益权对应的分红收益1480362.52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数知科技公司在2017年度、2018年度及2019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中,均载明了应当向持有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股东进行权益分派的计算方法。根据上述权益分派实施公告的计算方法,上海诺牧中心应当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2017年度红分红收益1132930.5元,2018年度分红收益1480362.52元,2019年度分红收益528700.9元,上述红利款项共计3141993.92元。上海诺牧中心关于分红收益及利润系基于公司股东身份所独有的权利,中融稳达公司不应当享有股东分红收益的抗辩意见,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现中融稳达公司认可上海诺牧中心已向其支付2017年度分红收益1132930.5元及2019年度分红收益528700.9元,故一审法院对该部分款项从上海诺牧中心还应支付的红利款中予以扣除。第四,上海诺牧中心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等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在一审法院已经支持中融稳达公司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股票收益权对应的分红收益以及违约金的情形下,再行支持中融稳达公司律师费、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等费用,对上海诺牧中心违约责任的判定明显过重。因本案已根据当事人主观恶意程度、客观损失事实等因素对违约金进行了酌情调整,故对中融稳达公司律师费、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等其他费用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关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的承担,一审法院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决定处理。第五,中融稳达公司对上海诺牧中心所持21148036股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根据已查明的事实,2017年4月17日,质权人中融稳达公司与出质人上海诺牧中心签订《股份质押合同》,该合同第3.1条约定:“出质人以其合法持有的7552870股梅泰诺股票(现已变更名称为北京数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向质权人提供质押担保”。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及数知科技公司的转增公告可知,上述7552870股数知科技公司股票转增的13595166股一并质押给中融稳达公司。根据《股份质押合同》第4.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出质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回购价款和股票收益、主合同中规定的因出质人违约而应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权人为实现权利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现各方就上述股票质押事宜已办理完毕质押登记,质押权人为中融稳达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质押业务登记编号为420000001643号的《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显示,实际质押数量为21148036股。因此,依据担保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中融稳达公司作为质押权人,依法享有就上海诺牧中心所持21148036股数知科技公司股票优先受偿的权利。第六,张志勇、张敏是否应当对上海诺牧中心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中,中融稳达公司(债权人)与张志勇(保证人)、张敏(保证人)于2017年4月17日签署《保证合同》。根据《保证合同》第2条约定:“为担保债务人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保证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债权人同意接受该保证。”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方式的一种,明确约定了当事人担保的方式,并且有着一定的期限和特征。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保证合同》第3.1条约定:“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债务人因违反主合同而应支付的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债务人根据法律规定和主合同约定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其他款项等。”另根据《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第7.2条约定:“保证担保:张志勇、张敏夫妇为本合同项下上海诺牧中心股票收益权回购义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现中融稳达公司关于要求张志勇、张敏对上海诺牧中心在本案中的应付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八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1.上海诺牧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361691780.82元及违约金(以361691780.82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1日起至支付完毕股票收益权回购价款之日止,按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2.上海诺牧中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股票收益权对应的分红收益款1480362.52元;3.中融稳达公司对质押业务登记编号420000001643号《证券质押登记证明》项下的上海诺牧中心所持21148036股数知科技公司股票享有优先受偿权;4.张志勇、张敏对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张志勇、张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上海诺牧中心追偿;5.驳回中融稳达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审理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诺牧中心关于《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性质为民间借贷故应认定合同无效,进而上海诺牧中心不应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对应的分红收益款的上诉理由是否成立。据此,本院分析如下:第一,《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中明确约定,股票收益权系指基于数知科技公司股票所有权而享有的获得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收益的权利,其中包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数知科技公司股票产生的收入……在任何情形下处置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因送股、公积金转增、配股、拆分股权等形成的派生股票产生的收入……基于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及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派生股票而获取的股息红利等……基于数知科技公司股票及数知科技公司股票的派生股票而产生的其他任何现金收入、财产性收益。”另外,合同中关于回购价款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中还约定“股票收益权的回购价款为下二者孰高值:(1)转让价款×[1+15%×基金成立日(含)至回购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天]。(2)回购日B梅泰诺(300038)前二十交易日均价。”可见,该合同中约定的中融稳达公司的收益并非固定收益,15%/年的溢价款仅为最低收益,上述关于收益的约定与民间借贷中约定固定利息有所不同。第二,案涉投资方式为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据此,资产收益具有财产权利的性质,属于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一项财产性权利,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股权及其财产性权利的转让没有禁止性规定,故股权收益权可以独立转让。第三,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十条规定,私募产品的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可以投资债权类资产、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未上市企业股权(含债转股)和受(收)益权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产。案涉股票属于上市或挂牌交易的股票,中融稳达公司以其管理的中融稳达公司-稳达赢盈6号私募基金投资股权收益权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要求。据此,案涉《股票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系签约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上海诺牧中心认为案涉合同性质为民间借贷故应认定合同无效,进而其不应向中融稳达公司支付股权收益权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海诺牧中心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8123.26元,由上海诺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夏林林审 判 员 魏 欣审 判 员 甘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陈旭云书 记 员 王安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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