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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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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3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全椒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35号之一被执行人: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32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 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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