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24执22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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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124执223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全椒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24执2235号之一被执行人: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全椒县。被执行人: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本院受理的被执行人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全椒分公司、上海渝嫣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1321.5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股票、不动产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强制措施。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汪 星审判员 马孟祥审判员 杨少青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黄 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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