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宝丛与代金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17民特5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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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7民特579号案件名称
于宝丛与代金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于宝丛;代金明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17民特579号申请人:于宝丛,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被申请人:代金明,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平谷区人,住北京市平谷区。指定诉讼代理人:代韵征(代金明之女),1989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平谷区。申请人于宝丛与被申请人代金明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于宝丛称,申请宣告代金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认定于宝丛为代金明的监护人。事实和理由:于宝丛与代金明为夫妻关系。代金明因2000年2月24日发生交通事故,至今生活无法自理,无辨别是非能力,无语言表达能力,经鉴定为二级伤残。由于代金明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无能力办理任何法律手续。故向法院申请认定代金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依法认定于宝丛为监护人,代其参加诉讼办理各项法律手续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代金明不能表达意见。指定诉讼代理人代韵征称,同意于宝丛的申请事项。经审理查明:代金明,男,1966年3月1日出生,系于宝丛之夫。2000年5月4日至同年6月23日,代金明在北京市平谷区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脑外伤。本案审理中,经北京信诺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代金明目前患有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智能损害),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申请有事实根据的,判决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没有事实根据的,应当判决予以驳回。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配偶可以依法担任其监护人。本案中,经本院委托鉴定,代金明被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于宝丛申请认定代金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根据,本院予以支持。于宝丛作为代金明之妻申请担任其监护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代金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于宝丛为代金明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虹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刘 洁书 记 员 张向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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