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晓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921执恢5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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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921执恢514号案件名称
姜晓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晓华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921执恢514号申请执行人,姜晓华,男,1969年12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建平县黑水镇新华路059号。被执行人,白文成,男,1973年4月16日生,汉族,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八一路41-7-405。本院执行的姜晓华与白文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恢复执行,经执行,于2021年9月16日全部执行完毕。特此通知。执行员 付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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