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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禹祥与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16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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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1648号
  • 案件名称

    刘禹祥与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禹祥;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黄玉国;江满秀
  • 案件缘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1648号原告:刘禹祥。被告: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泉湖路94号。法定代表人姚泽君,董事长。第三人:黄玉国。第三人:江满秀。原告刘禹祥与被告醴陵市华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黄玉国、江满秀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禹祥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禹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禹祥承担。审 判 长  杨 坚人民陪审员  朱道德人民陪审员  王邦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 助理  郭艳慈书 记 员  张 也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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