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韩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6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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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696号案件名称
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韩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韩颖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696号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新兴街道1-76。法定代表人:崔亚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平,男,该公司员工。被告:韩颖,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与被告韩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东亚时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鞍山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庆尧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冯 锦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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