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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122执75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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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执75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赵晓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赵晓明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122执754号之一被执行人:赵晓明,男,198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执行赵晓明因贩卖毒品罪判处罚金一案中,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盘县刑初字第00078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80,000.00元。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采取如下的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对被执行人赵晓明名下银行账户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赵晓明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有存款60,000.00元,本院依法对该款冻结、扣划,并及时缴纳至辽宁省非税收入待解缴账户内;3.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执行工作人员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找到被执行人,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5.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第二次网络司法查控,其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6.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赵晓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综上所述,本案被执行人赵晓明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毛志军审判员  毛中秋审判员  方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原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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