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振华、孟文斌等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恢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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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浙0602执恢1064号案件名称
戴振华、孟文斌等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绍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戴振华;孟文斌;浙江华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浙0602执恢1064号 申请执行人:戴振华,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住绍兴市柯桥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孟文斌,男,1968年9月19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XXXX79704B。 法定代表人:鲍志良。 本院在执行(2019)浙0602民初7128号民事判决书即原告戴振华、孟文斌与被告浙江**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602执恢106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马浩轩 审判员赵志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朱菡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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