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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玉和与张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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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2204号
  • 案件名称

    邢玉和与张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邢玉和;张萍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2204号原告:邢玉和,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霞,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迎,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女儿,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萍,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邢玉和与被告张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邢玉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邢玉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玉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邢玉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鹏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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