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玉和与张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4民初22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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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4民初2204号案件名称
邢玉和与张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邢玉和;张萍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4民初2204号原告:邢玉和,男,1960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青霞,北京东卫(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邢春迎,女,198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女儿,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萍,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寅,男,195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系被告丈夫,住北京市朝阳区。原告邢玉和与被告张萍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邢玉和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邢玉和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玉和撤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计1350元,由邢玉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玉国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鹏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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