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何应法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6执保948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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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0116执保948号之四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何应法等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济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何应法;于秋菊;何翠美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6执保948号之四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东大街69号。负责人:祝晓东,行长。被申请人:何应法,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申请人:于秋菊,女,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被申请人:何翠美,女,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被申请人何应法、于秋菊、何翠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撤回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于秋菊在中国建设银行莱芜莱城支行6217××××4861账号内存款6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赵胜祥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李 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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