聂地、重庆刺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705民初41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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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民初4143号案件名称
聂地、重庆刺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聂地;重庆刺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143号原告:聂地,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重庆刺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智路900号1幢5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MXTH0R。法定代表人:张燕。原告聂地诉被告重庆刺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聂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胜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705民初4143号原告:聂地,男,199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告:重庆刺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学智路900号1幢5单元5-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5YMXTH0R。法定代表人:张燕。原告聂地诉被告重庆刺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聂地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胜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邾海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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