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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玉、耿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3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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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3607号
  • 案件名称

    张海玉、耿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张海玉;耿亮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3607号 原告:耿亮,女,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海玉,女,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耿亮与被告张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耿亮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阴睿杰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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