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海玉、耿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2民初336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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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民初33607号案件名称
张海玉、耿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海玉;耿亮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2民初33607号 原告:耿亮,女,1975年7月17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张海玉,女,1977年1月4日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原告耿亮与被告张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耿亮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其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耿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孙 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曹萌迪 书 记 员 阴睿杰 1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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