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7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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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7722号案件名称
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7民初7722号 原告: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渝州路27号18-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91214613J。法定代表人:胡新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刚,198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该公司员工。被告: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白菜园街21号、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33986866X。法定代表人:张宏奇,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中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立案后,原告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8.94元,减半收取594.47元,由原告重庆卓宝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毅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尹秀红-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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