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某1与汪某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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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036号案件名称
房某1与汪某等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房某1;汪某;房某5;房某4;房某2;房某3案件缘由
继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03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房某1,男,1941年2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河,北京兴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房某2,男,1968年6月3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汪某,女,1965年6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某3,男,1966年4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某4,女,1973年1月17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房某5,女,1977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房某1因与被申请人房某2、汪某、房某3、房某4、房某5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民终108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房某1申请再审称,(一)本案严重违反法定程序。1.一、二审违反法定程序,遗漏诉讼主体刘某。2.人民法院在处理在共同共有房产分割案件时,应确认每个共同共有人的份额,而不得强行将房屋作价出售给其他共同共有人,以保护共同共有人的物权不被侵害。(二)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建房时房某1正值壮年,贡献较大,且房某1现已是耄耋老人,从财产分割上依法应予以照顾。本案裁判结果不考虑北京市大兴区3号院(以下简称3号院)中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给老人生活造成不便。综上,房某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相关规定提出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3号院房屋翻建前中属于王某的一半份额应由房某1、房某3、房某4、房某5、房某2各继承20%正确。3号院房屋于1992年翻建,根据现有证据应系家庭共建房,刘某的户口并未在3号院,且亦无证据表明其与房某3出资比其他人多,而汪某建房前后一直在3号院居住生活并对房屋进行装修及维护,故一、二审法院综合考量本案实际情况认定刘某不宜在本案中参加诉讼,未准许其作为被告并无不妥。综合考虑本案中房屋的实际利用情况、各继承人对3号院房屋的贡献及继承份额等因素,一、二审判决3号院房屋实际居住人支付相应数额房屋折价款,并无不当。房某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房某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继红审 判 员 苏 伟审 判 员 王 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史明鹭书 记 员 杨 硕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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