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玉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11执32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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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执3271号案件名称
张振玉等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振玉;王振常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11执3271号申请执行人张振玉,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王振常,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张振玉与王振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1民初143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振玉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王振常案款共计60,450.00元(其中未包含相应的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执行措施: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告知书;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2年4月24日止,余额不足;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金额共计3,845.00元,已向申请执行人发还;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4月27日起至2023年4月26日止,暂未实际控制车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执行到位3,845.00元整,未执行到位标的56,605.00元整(未包括相应的利息),本案应缴执行费807.00元,已缴纳0.00元,未缴纳807.00元,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玉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 鹏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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