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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松松与王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苏0321财保3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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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21财保31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张松松与王贺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丰县
  •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松松;王贺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1财保311号之一申请人:张松松,男,1987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江苏省丰县。委托代理人:安丽丽(张松松之妻),女,1984年7月27日出生,个体,住址同上。被申请人:王贺,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申请人张松松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贺驾驶的苏C×××××重型自卸货车一辆,并已提供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苏0321财保31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被申请人王贺已向本院缴纳反担保押金25100元,请求解除对其驾驶车辆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王贺驾驶的苏C×××××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刘群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姜晓燕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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