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褚夫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0)鲁0404执169号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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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鲁0404执169号之八案件名称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褚夫侠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枣庄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褚夫侠;任云清;马广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404执169号之八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住所地:峄城区中兴大道253号。负责人:段兴武,行长。被执行人:褚夫侠,女,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任云清,男,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峄城区。被执行人:马广群,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生,住峄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峄城支行与被执行人褚夫侠、任云清、马广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9月11日以(2020)鲁0404执169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马广群的银行存款10373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马广群在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904030700010100829951,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373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申请执行人如申请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孟凡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张晓颖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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