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祖辉、赵炳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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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78号案件名称
徐祖辉、赵炳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徐祖辉;赵炳垠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78号申请人:徐祖辉,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赵炳垠,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祖辉、赵炳垠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祖辉、赵炳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赵炳垠给付申请人徐祖辉工资款1810元,此款于2021年10月30前给付完毕。二、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祖辉、赵炳垠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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