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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祖辉、赵炳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2021)辽0124民特2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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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民特278号
  • 案件名称

    徐祖辉、赵炳垠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徐祖辉;赵炳垠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4民特278号申请人:徐祖辉,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申请人:赵炳垠,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法库县。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徐祖辉、赵炳垠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徐祖辉、赵炳垠劳务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赵炳垠给付申请人徐祖辉工资款1810元,此款于2021年10月30前给付完毕。二、双方没有其它争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徐祖辉、赵炳垠于2021年9月16日经法库县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丁一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晨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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