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鹏飞与被执行人杨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2021)陕7101执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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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7101执108号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鹏飞与被执行人杨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杨小梅;杨小梅;周何龙;李鹏飞;李鹏飞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7101执108号李**飞、杨小梅:申请执行人李**飞与被执行人杨小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2020)陕7101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及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9民终3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飞于2021年7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334971.5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向被执行人杨小梅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督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执行人杨小梅一次性给付李**飞人民币276 000元,双方本次交通事故纠纷至此了结),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7101执108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8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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