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郭正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2021)辽0881民初3395-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881民初3395-1号
  • 案件名称

    郭正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盖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郭正东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受 理 案 件 通 知 书(2021)辽0881民初3395-1号郭正东:你与王占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起诉状已收到。经审查,起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本院已决定受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法律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二、自然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或者法人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三、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审判员  董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