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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海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姜某某等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81执188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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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81执1881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凌海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姜某某等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凌海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凌海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姜某某;孙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凌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81执188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凌海市某某运输有限公司,所在地凌海市大凌河镇。被执行人:姜某某,男,197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司机,住凌海市。被执行人:孙某某,女,1954年3月6日生,汉族,无业,住凌海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凌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孙某某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12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娄志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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