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洋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763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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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7636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洋与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郑洋;徐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7636号之一原告:郑洋,女,198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钧,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姣娇,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伟,男,1990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原告郑洋与被告徐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郑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2、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逾期利息,以100万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自2018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以调头寸为由于2018年10月8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12日止。原告于2018年10月8日将100万元转至被告账户,被告在微信中确认收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之后也无法联系。故原告诉至法院,系判如所请。被告徐伟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均非本市居民。原告提供的其居住证明系复印件,本院不予采信。被告现因犯诈骗罪于2020年1月13日起被羁押在上海市周浦监狱,至今羁押期限已满一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本案宜移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为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傅君书记员 康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二百一十一条对本院没有管辖权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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