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紫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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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2404民初2461号案件名称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紫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珲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紫彬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4民初2461号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珲春市靖和街水岸春城小区。 法定代表人:齐鹏,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娜,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于紫彬,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珲春市。 原告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紫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珲春誉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勇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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