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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刚、李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5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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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5804号
  • 案件名称

    杨国刚、李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杨国刚;李亮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5804号原告:杨国刚,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刚刚好商行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李亮,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杨国刚与被告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国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国刚负担。        审判员    刘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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