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国刚、李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58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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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9民初5804号案件名称
杨国刚、李亮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国刚;李亮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9民初5804号原告:杨国刚,男,198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系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刚刚好商行经营者,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被告:李亮,男,198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 原告杨国刚与被告李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杨国刚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国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杨国刚负担。 审判员 刘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凤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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