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漆泽洪与赵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281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2819号
  • 案件名称

    漆泽洪与赵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漆泽洪;赵强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执2819号申请执行人:漆泽洪,女,1997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赵强,男,199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申请执行人漆泽洪与被执行人赵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2020)渝0116民初1210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要求被执行人赵强归还借款16000元及其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核实,被执行人赵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赵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和采取临控措施。2021年9月7日,本院将本案执行中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2819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黄双平 审  判  员   王化雨审  判  员   程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  月 - 1 -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