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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洪涛、韩银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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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844号
  • 案件名称

    杨洪涛、韩银和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庄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杨洪涛;韩银和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844号申请执行人:杨洪涛,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委托代理人:刘长洋,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征,系辽宁德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韩银和,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庄河市,住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申请执行人杨洪涛与被执行人韩银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283民终80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货款69918.8元及利息、诉讼费3096元、执行费995元(未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失信风险提示、传票及送达地址确认单,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未提供送达地址亦未到庭接受询问。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韩银和银行账户存款6573.25元,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同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执行人名单。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海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于一川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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