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改叶、刘熙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11执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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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11执1116号案件名称
杜改叶、刘熙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杜改叶;刘熙虎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11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杜改叶,女,汉族,1976年11月15日生,住新乡市。被执行人:刘熙虎,男,汉族,1973年11月17日生,住新乡市牧野区。本院在执行杜改叶与刘熙虎抚养费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杜改叶家庭困难,无工作收入,现申请执行人杜改叶已获得司法救助3900元,同意本案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存在隐匿、转移或变卖财产等规避执行行为,致使其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人民法院将依职权以救助金额为限恢复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2021)豫0711执1116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守哲审判员 赵彦春审判员 郝章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原立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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