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03执11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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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03执1167号案件名称
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马某某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167号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法定代表人:于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某,辽宁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马某某,女,197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保证合同一案,本院的(2016)辽0603民初30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受理。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马某某将其名下持有的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出质登记给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并支付51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二、2021年4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金融理财产品、股票,未查找到财产;三、2021年7月23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到被执行人所有的房屋。因为执行标的是5100元,该房屋的价值远远超过执行标的,不适宜处置;四、2021年8月18日本院进行第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五、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作出(2021)辽0603执1167-1号执行裁定书:将被执行人马某某名下持有的辽宁达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0万股股权出质登记给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某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送到丹东市市场管理局股份登记部门。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0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510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连旭东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马也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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