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李红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523执77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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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执775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李红印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李红印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77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132号。法定代表人:王大略。被执行人:李红印,男,1970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与李红印信用卡纠纷一案,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豫0523民初1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红印应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共计209922.7元,案件受理费2224元,共计212146.7元。因李红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李红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李红印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4月22日至2021年9月9日,通过执行网络7次查询被执行人李红印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李红印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处,位于汤阴县,不动产权证号为:014036,面积为97.23平方米,现该房产已被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对上述房产予以轮候查封。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两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三、2021年9月8日,到被执行人李红印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红印可供执行的财产。2021年4月25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红印的不动产相关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房产一处。四、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红印发出限制消费令。由于被执行人李红印拒不报告财产,2021年9月6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李红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五、因被执行人李红印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决定,对被执行人李红印司法拘留15日。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可以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暂不委托律师申请律师调查令。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均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李红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红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屈克勇审判员 杜连鹏审判员 刘现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杨 剪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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