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代林、钱晓明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24执139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24执1395号案件名称
张代林、钱晓明等合伙协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法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代林;钱晓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24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张代林,男,1960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吉林省吉林市。被执行人:钱晓明,男,197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浙江省永嘉县。被执行人: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海,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代林与被执行人钱晓明、深圳市金新农饲料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辽0124执1395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张代林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6)辽0124民初9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健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福权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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