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艳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曾泰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渝0237民初37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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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7民初3739号案件名称
刘文艳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曾泰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刘文艳;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曾泰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1)渝0237民初3739号 原告: 刘文艳,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琼(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红狮大道6号龙力巴国城茶叶市场负一层1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5MKM80。 法定代表人:顾元妹,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国(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泰,男,198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世国(特别授权),重庆宏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文艳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曾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艳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燕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曾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 解除原告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2、二被告连带退还原告缴纳的会籍费203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2021年4月中句,被告以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名义,打着室内恒温游泳健身的噱头,通过微信、到街头以及单位发广告、巫山鸿都现场推销等形式在巫山广而告之,并承诺游泳馆在五月十几号就可以正式投入使用。被告在巫山招募会员超过1000人左右。原告也于2021年4月16日在被告设置于巫山鸿都大酒店二楼的销售店办理了会籍合约书,并交纳了会籍费2030元,但被告并未在五月如期开放游泳项目2021年7月28日上午,该健身房游泳馆因是建在违章建筑内而被政府强拆,导致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据了解,早在3月17日该处违建前期装修时,县住建委就给被告下发《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巫山建停字(20211第152号),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4月14日,4月28日,4月27日,县违治指挥办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先后多次约谈被告,告知被告不得在该违法建筑内进行租凭和经营活动。但被告仍一意孤行,不听劝阻,不顾安全隐患,置法理不屑一顾,且是在县规资局提请县政府做出强拆请示后继续强行进行违法建设行为,经查询,曾秦以及该公司另一名股东熊明原占该公司的50%的股份,为了逃避因在巫山选址不当无法正式营业导致的退费风险责任,曾泰和熊明于2021年7月16日将股份以及法定代表人全部转让给顾元妹,并完成工商注册变更手续。根据《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之规定,原告认为曾泰和熊明是恶意逃避债务,应当列为被告,与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一起承担退还原告会籍费的连带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一、关于原告诉求的退费数额问题:原告诉求的退还会籍费的数额以被告向原告收取费用时开具的收据数额为准。被告在经营前销售时已和原告签订有合同以及收取费用时出具的收据。二、关于投资经营游泳健身项目无法正式经营以及解决方案的问题:(1)被告在巫山县东转盘梯道旁移民联建房负5层、负6层投资经营游泳健身公司,该投资系被告公司一人所为。因被告租用的房屋属于违章建筑,被告投资装修好游泳健身的设施设备和构筑物后,被巫山县规资局执法大队和巫山县高唐街道办以口头告知:经营房屋属于违章建筑、不能在违章建筑屋内经营游泳健身项目要求限期拆除。后于2021年7月28号的早上,被不明身份的人强行破门将被告的游泳健身的设施设备和构筑物强拆,被告至今尚在找相关部门信访投诉。(2)被告投资在该游泳健身项目至今已经花费有300万元左右,包括被告自己的资金和收取的费用。被告对因政府勒令停止经营给原告造成的损害深表歉意。为此,被告愿意提出以下解决方案:1、被告因投入巨资装修款项造成资金周转困难,退还原告资金尚有难处,被告正在与房东积极协商自身赔偿的问题,待房东理赔后及时返还给原告;2、被告正在积极与巫山其他健身房协商函接,如原告愿意转会则由其他健身房接受按原先的缴费进行消费,其消费时间和消费项目和原先一样,原告不再产生新的费用。被告曾泰提交的书面答辩状称,一、关于原告诉求的退费数额问题:原告诉求的退还会籍费的数额以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收取费用时开具的收据数额为准。二、关于被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问题:被告曾泰不承担偿还原告费用的责任,其理由如下:(1)该投资经营游泳健身项目系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一人所为,其投资和拟注册经营都是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与被告曾泰无关;且案涉费用是由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收取,并向原告出具收据和加盖印章。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谁收取的费用由谁负责。(2)被告曾泰受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负责巫山游泳健身项目的前期装修和办证经营工作,被告曾泰的行为系受托行为,且未向原告收取任何费用。(3)被告曾泰不存在恶意逃债的任何事实和理由,首先是目前被告曾泰和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不存在债务的问题,既然没有债务就无须逃债;其次是《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制的是股东进行关联交易或股东新设的公司与原公司在人格、财务、业务上严重混同等逃债情形,本案不具备该条款的任何基础和条件,更换股东和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日常正常经营行为,其行为合法。本案经审理,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登记成立,2021年7月13法定代表人由曾泰变更为顾元妹。2021年4月16日,原告刘文艳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会籍合约书》,其内容载明:“姓名:刘文艳,会籍类别:个人健身年卡(送一年),会籍会费:1980元,会籍条款5.……如因本会所经营等单方面的原因,导致会籍时间未使用满,将按比例退还会籍会费……。”同日,原告向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支付了1980元,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了《全民星游泳健身收款收据》。2021年7月28日,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在巫山县城修建的游泳健身设施设备和构筑物被拆除。另查明,被告于2021年8月16日收到本案诉状副本。本院认为,原告刘文艳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书》,系有效成立的合同,应受法律保护。现因被告修建的游泳健身设施设备和构筑物被拆除,致使原告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予解除。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会籍合约书》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交纳了2030元会费,但可要求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退还其会费1980元。原告要求被告曾泰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因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文艳与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会籍合约书》于2021年8月16日解除;二、由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退还原告刘文艳会费1980元;三、驳回原告刘文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重庆全民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易朝阳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龚秀玲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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