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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401号之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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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1执1401号之十九
  • 案件名称

    陈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沂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陈诚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1执1401号之十九被执行人:陈诚,男,汉族,1990年02月03日生,住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诚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陈诚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66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6.83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西昌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姜海波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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