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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陈军侠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0482民初61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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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482民初613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陈军侠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汝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陈军侠
  • 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豫0482民初6135号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姚全晓,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伟,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军侠,女,197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以下简称某行汝州市支行)与被告陈军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行汝州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士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军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48007.7元,其中截止2021年6月7日欠款本金为26974.7元,利息为19615.41元,违约金为1417.59元;2.被告给付原告2021年6月7日以后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中国某某银行金建信用卡章程》、《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算;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向我行申请信用卡,经受理、调查、审批,被告领取了信用卡。截至2021年6月7日前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共计48007.7元。被告逾期之后经我行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我行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望依法判如所诉。陈军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14日,被告陈军侠向原告某行汝州市支行申请办理《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被告表示已阅读并理解《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和《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内容,并自愿遵守章程和领用合约规定。被告声明保证在申请表中所填资料及所提供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并授权原告方根据有关规定,对被告的基本信息和信用情况进行核查和披露。在原告营销人员的见证下,被告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第十二条:持卡人使用密码、签名(含电子签名)、指纹办理或凭磁条、芯片、卡号等电子数据办理交易时产生的纸质或电子信息记录,均属于交易的有效凭证。持卡人与发卡银行另有约定的除外。电子现金消费交易不效验密码,凡适用电子现金进行的消费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第二十条:发卡银行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偿还:优先偿还已出账单,再偿还未出账单,在此基础上,正常还款和逾期90天(含)内的,按照先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逐项偿还账户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逐项偿还账户欠款。《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与本案有关的主要内容为:1.1:乙方已知悉、理解并同意遵守《中国某某金穗信用卡章程》。3.1透支金额从银行记账日起计算,利息从乙方信用卡(主卡)账户中扣收。乙方适用的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近似折算年化率为18.25%,并按月计算复利(近似折算年化率=日利率*365,受每月天数及乙方还款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率与上述年化率可能存在差异,特殊卡种透支利率以某某银行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布为准)。3.11.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全部应还款项(含分期交易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甲方将对账单周期内的全部透支款项收取自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期间的利息,并从乙方账户中扣划。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的,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3.12.乙方同意承担主卡及附属卡所发生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透支本金(含超授信额度使用部分)、分期业务手续费、透支利息及其复利、违约金等费用。乙方正常或逾期90天(含)内向甲方偿还的款项,先抵偿已出账单、再抵偿未出账单,并按照先利息或费用、后本金的顺序逐项抵偿账户欠款;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或费用的顺序逐项抵偿账户欠款。被告的申请被批准后,领用了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后被告拖欠费用未及时偿还,截至2021年6月7日该信用卡透支额人民币48007.7元,其中本金为人民币26974.7元,利息19615.41元、违约金1417.59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章程及领用合约、被告署名的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被告账户详细信息、消费明细单等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陈军侠向原告某行汝州市支行申请办理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信用卡,承诺遵守中国某某银行金穗贷记卡信用卡章程和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原、被告双方形成了信用卡合同法律关系。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是一种以授信为基础、具有关联信用联系的混合契约,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且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契约,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进行透支消费(提现)后,应遵守章程和合约关于最长透支期限的规定进行还本付息,但被告逾期未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由于本案系因信用卡透支逾期不还而产生的纠纷,结合被告的主给付义务系归还透支款及支付相关费用而考虑,本案依法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关于借款合同的有关规定。故对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本金,并支付利息、违约金等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军侠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支行信用卡透支借款款项48007.7元(上述金额暂计算至2021年6月7日,之后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清偿完毕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0元,由被告陈军侠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高 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延飞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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