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广科、赵淑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4民初37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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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04民初3715号案件名称
孙广科、赵淑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广科;赵淑芝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4民初3715号原告:孙广科,男,汉族,1959年9月28日出生,住址:鞍山市立山区。被告:赵淑芝,女,汉族,1964年11月2日出生,住址:鞍山市。原告孙广科诉被告赵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诉讼费、保全费。事实和理由:2020年7月23日,被告赵淑芝向原告刘恩全借款人民币15000元,并约定每月还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六个月还清。但被告借款后,时至今日一分钱也不还,并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现刘恩全已经将此债权转让给原告,因此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都应当诚实守信地履行合同义务,但现在被告拒不归还借款,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合同法》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本案中刘恩全将债权转让给原告孙广科,但刘恩全与原告没有实质的债权转让关系,本质上,原告孙广科是作为刘恩全的代理人来院诉讼,形式上原告与刘恩全有债权转让协议,但实际上原告为收取报酬的代理,但原告孙广科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委托代理人资格,故裁定驳回原告孙广科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孙广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免予收取。保全费170元,由原告孙广科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 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田一珑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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