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3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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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执2308号案件名称
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¹ãÖÝÊÐÖм¶ÈËÃñ·¨Ôº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陕0602执2308号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602民初52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聚旺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7月5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220978.23元及逾期利息(以2220978.23元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020年8月19日前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20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鉴定费6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保全费5000元、诉讼费2488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24568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延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金融机构有存款,本院依法扣划了其在金融机构存款2570905.23元,本院依法提取了24568元执行费,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剩余案件款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陕0602执230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1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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