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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祥丰置业有限公司、徐弋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0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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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民终2095号
  • 案件名称

    河南祥丰置业有限公司、徐弋晴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河南祥丰置业有限公司;徐弋晴;雷俊华
  • 案件缘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豫10民终20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祥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南,民生路西1幢B单元8层06号。法定代表人:陈彦憬,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常振环,河南世纪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弋晴,女,汉族,1999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鄢陵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雷俊华,女,汉族,1973年9月3日生,住址同上。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刃,河南三兵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祥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弋晴、雷俊华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鄢陵县人民法院(2021)豫1024民初1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祥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菅晓军、常振环,被上诉人雷俊华、徐弋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祥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遗漏争议焦点,导致作出的判决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庭审归纳的争议焦点包含“被告方是否全额支付房款”,一审判决对此基本事实没有查清。2、被上诉人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已交纳房款。3、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以债抵房,对转化为购房款的借款本金及利息数额,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审查,以防止当事人将超出法律规定保护限额的高额利息转化为已付购房款。但一审并未对此调查和辩论,回避对房款支付问题,明显不当。雷俊华、徐弋晴辩称,1、一审中上诉人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签订的合同存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上诉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无事实和法律依据。2、被上诉人已足额交纳购房款,是否支付房款只是双方权利义务的履行,不会导致合同效力问题。3、该房产已经由上诉人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了增值税发票,上诉人对房产交易是清楚明知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祥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徐弋晴2016年6月2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无效;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雷俊华与徐弋晴是母女关系。2016年6月29日,祥丰公司(出卖人)与徐弋晴(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为2015006028。合同约定原告将坐落于鄢陵县房屋出卖给被告,面积为127.12平方米,总价362292元,付款方式为2016年6月29日前一次性支付该商品房全部价款,合同还约定其他相关条款。原告在“出卖人(签字或盖章)”处盖有“河南祥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陈彦憬印”;被告雷俊华在“买受人(签字或盖章)”项下“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处签名按指印。同日,涉案房产在鄢陵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理合同备案登记。2016年6月30日,祥丰公司向徐弋晴出具《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日,徐弋晴取得河南省鄢陵县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出具的契税发票。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否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存在无效情形。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祥丰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河南祥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二审认定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买卖双方已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并已在商品房管理部门备案,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上诉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存在双方约定的无效或法定无效的情形,合同合法有效。上诉人上诉称一审未实质审查案涉商品房是否已全部支付购房款,导致一审判决缺乏事实依据。购房款是否支付完毕,支付方式是借款抵偿房款还是其他方式支付与合同效力并无必然因果关系,不是导致合同无效的法定条件。上诉人主张的先前借款可能存在高息的问题,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上诉人可与被上诉人再行核算或另行提起诉讼解决,但以此否定本案合同效力证据不足,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祥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河南祥丰置业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古绍禹审判员  肖永强审判员  刘贺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小净执行催告通知书履行义务人:根据2016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你方应在生效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如果有财产拒不履行,你将承担如下法律责任:1、增加执行成本。未在指定期间履行的,支付迟延履行金或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执行费用。如实报告财产,否则罚款,拘留。2、消费行为限制。限制乘坐一等以上动车、高铁、飞机、入住星级宾馆、酒店、旅游度假、上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新建、扩建、装修房屋、出境。3、经商立项限制。限制设立金融类公司、社会组织、发行债券、股票、终止股权行权、从事不动产、国有资产交易、使用国有自然资源、获得政府补贴、政策支持、海关认证、从事药品、食品等行业及房地产、建筑企业资质、授信。4、就业就学限制。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担任国企高管、金融机构高管、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负责人、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5、评先受奖限制。不得评为道德模范、获得慈善类奖项,已获得的予以撤销。单位或其领导成员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评文明单位,已取得文明单位的撤销。6、控制资金财产。查封、扣押、冻结、划拨、变价、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可供执行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收入及财产。7、追回债权抵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的第三人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追讨你担保、与他人共有、第三人占有的财产。8、拘传拘留罚款。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拘传,拒不履行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个人罚款十万以下,单位罚款五万以上一百万以下。9、刑事自诉追究。申请执行人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在公安、检察机关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可以提起刑事自诉。10、刑事责任承担。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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