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茂生、毕晓军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恢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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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恢525号案件名称
胡茂生、毕晓军合伙协议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茂生;毕晓军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525号申请执行人:胡茂生,男,194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不详。被执行人:毕晓军,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胡茂生与被执行人毕晓军合伙财物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11月23日作出(2000)东民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010元,并将该款退付至申请执行人。除上述财产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蔡万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巍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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