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松林、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21执21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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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21执2183号案件名称
刘松林、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绥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松林;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21执2183号申请执行人刘松林,男,1955年9月5日出生,满族,住绥中县。身份证号:2107231955××××××××。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地址绥中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215841691754。法定代表人李晋,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松林与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绥中县人民法院(2019)辽1421民初430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依据法院判决: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应给付给申请人刘松林执行款296000元及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5740元,保全费2000元。由于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刘松林于2021年8月11日向绥中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刘松林财产保全查封的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3号楼1单元102室和3号楼1单元1503室两处房屋无首次查封,均属轮候查封,待房产权属确定后再做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刘松林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辽宁云基地置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21执21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收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齐长东人民陪审员 王维涛人民陪审员 孙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董连富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的,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教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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