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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91民初680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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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91民初6807-1号
  • 案件名称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91民初6807-1号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徐成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松鹤,男,199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县,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梓晴,女,199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该公司员工。被告: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盖树立。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利能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并向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送达《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催缴诉讼费通知》,告知其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缴诉讼费,现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郭霁阳人民陪审员  吴 萍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程 蕊本案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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