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闫春平、任美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27执63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执63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闫春平、任美琴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闫春平;任美琴;齐庆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27执6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闫春平,女,1986年4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任美琴,女,1970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被执行人:齐庆山,男,196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封丘县。申请执行人闫春平与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闫春平于2021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受理并决定立案。申请执行人闫春平申请执行的债权为41000元,现为申请执行人闫春平实现债权3232.8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2021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各一份,责令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均未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二、2021年3月1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发出传票各一份,通知任美琴、齐庆山于2021年3月17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均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三、2021年3月9日、2021年3月10日、2021年3月11日、2021年5月6日、2021年6月22日、2021年7月27日、2021年8月27日,经总对总查控分别对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车辆、民政、证券等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名下有银行存款,现均已对银行存款采取冻结、划拨措施并已交付申请执行人闫春平,其它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四、经向封丘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封丘分公司、新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封丘管理站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名下有不动产、住房公积金和保险。五、2021年3月12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闫春平可以向本院申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名下的财产进行调查。六、2021年4月29日,将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七、2021年6月29日,本院到被执行人齐庆山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齐庆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和下落。八、2021年9月3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闫春平进行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申请执行人闫春平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任美琴、齐庆山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及下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闫春平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静审判员 翟新华审判员 王金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边晓素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