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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海燕、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114民初12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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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4民初12029号
  • 案件名称

    孙海燕、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孙海燕;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114民初12029号原告:孙海燕,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汾河街54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鸥,女,1987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白山路146号4。被告: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27号8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MA0XPCH20W。法定代表人:王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女,1977年3月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沈阳皇姑区。公民身份号码:2101051977××××××××。原告孙海燕与被告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成物业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海燕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海鸥,被告益成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丽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海燕向本院提出如下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61.47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6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6日下午14时许,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丁香社区意大利风情小镇多名业主呕吐腹泻,初步怀疑是水质污染造成的。当日于洪区政府启动应急预案,市生态环境局于洪分局委托第三方单位对园区水质取样检测。2019年5月18日于洪区卫健部门公布水质检测结果,意大利风情小镇四期自备井5月6日出井水大肠菌群超标,意大利风情小镇一、二、三期自备井5月7日出井大肠菌群超标。原告居住的房子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迎宾路街道意大利风情小镇72号楼1-1-2。日常供水由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水费也由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责收取。该小区水质造成污染是因被告监管不力、维护不及时造成的,被告应对水质污染负全部直接责任。本案被告管理涉案小区配套设施自备井,向原告供应饮用水,并收取水费,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饮用水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国家卫生希望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原告身体健康收到侵害,故应对原告由此产生的损失成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原告2019年5月6日出现呕吐、腹泻低烧等症状到药房狗咬服用后未愈,后到沈医二院门诊治疗,经过医生诊断为急性肠胃炎,并花费医疗费1361.47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620元。原告生命健康权受损,被告应支付医疗费、交通费。故诉至法院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依法判如所请。被告益成物业公司辩称,1.水质不是因为被告管理不当造成,是因为市政管网出水不当导致慢渗到被告管理小区的水里,政府有结论性意见,与物业无关。2.用水就需要缴纳水费,被告所有的手续都健全,政府已经检查了所有的手续,被告都合格。3.误工费不支持,交通费不支持,医药费可以予以承担。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沈阳市于洪区广业西路33-8号1-1-2的房屋所有权人,被告系向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物业公司。2019年5月6日,包括原告在内的该小区多名业主出现呕吐、腹泻等症状。原告于2019年5月6日、7日、8日、9日前往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就诊,经诊断为急性肠胃炎。2019年5月18日于洪区卫健部门公布水质检测结果,意大利风情小镇四期自备井5月6日出井水大肠菌群超标,意大利风情小镇一、二、三期自备井5月7日出井水大肠菌群超标。另查明,“意大利风情小镇”的开发企业在摘地时已经缴纳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于配套管线原因一直没完成接入市政供水,致使该小区居民的饮用水来源自自备井。“意大利风情小镇”自备井所有人系开发企业,建造时经过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同意、检查,获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取水许可证。生活饮用水配送设备及防护材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使用的消毒剂、容器、净水材料等设备也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被告管理该小区自备井,在日常供水管理中,制定了供水管理制度,蓄水容器进行日常清洗消毒、检测,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和监督人员,按时消杀,定时检查,准确记录。2019年5月6日丁香地区的水源水污染事件,是地下水源被污染造成的,为地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发生当日,于洪区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当日下午16时,政府的供水车就已经向整个园区进行饮用水的供应,园区也张贴了相关公告,告知业主暂不能使用管道内的自来水。现居民供水已恢复正常,接入到市政管网统一进行供水。再查明,该小区离事故发生最近一次的水质检验合格的时间是2018年10月27日。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饮用卫生水是人类生存的基本条件,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供水单位(所有人、管理人)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侵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被告系“意大利风情小镇”自备井的管理者,向原告供应饮用水,并收取水费,原、被告双方形成事实上的供水合同关系,现被告向原告提供的饮用水大肠菌群超标,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导致原告身体健康受到侵害,故被告应对原告由此所产生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各项损失计算如下:关于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沈阳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医疗费收据,原告在该医院花费医疗费1236.37元,该花费系原告必要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外购药费用,原告购买日期分别为2019年5月8日、9日、10日、14日,购买药品均为消炎类及整肠生类药品,与原告病情有直接因果关系,故本院支持原告外购药金额为122.01元。关于误工费,应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本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6日、7日、8日发病并检查、治疗,本院对原告就诊当日的误工费予以支持。依据沈阳市于洪区北陵街道丹景山路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及银行流水明细,确定原告误工费为620元。关于交通费,根据原告住址与医院的距离,结合原告治疗天数,本院酌情确定1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海燕医疗费1358.38元;二、被告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海燕误工费620元;三、被告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孙海燕交通费1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沈阳益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赵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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