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董国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1507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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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21执1507号之五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董国千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董国千;代文娇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50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住所地辽阳市辽阳县首山镇辽鞍路63号。负责人:张大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董国千,男,1986年04月04出生,汉族,住辽阳县。被执行人:代文娇,女,1986年03月14出生,汉族,住辽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阳县人民法院(2020)辽1021民初1215号民事判决书,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县支行申请执行董国千、代文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代文娇在辽宁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31×××8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55997.2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广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姜延双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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