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军、漯河市郾城区宏伟新型建筑材料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103民初3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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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103民初3667号案件名称
王勇军、漯河市郾城区宏伟新型建筑材料厂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漯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王勇军;漯河市郾城区宏伟新型建筑材料厂;黎保刚;秦雪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03民初3667号原告:王**军,男,197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宏伟新型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裴城镇裴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1103MA437D7C3H。、经营者:彭伟停,该厂经营者。被告:黎保刚,男,196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第三人:秦雪平,男,195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军与被告漯河市郾城区宏伟新型建筑材料厂、黎保刚、第三人秦雪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军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0元,由原告王**军负担。审判员 唐瑞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辛婉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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