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人民政府与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4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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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231执493号案件名称
拜泉县人民政府与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拜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拜泉县人民政府;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023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南门路东。法定代表人:荣军,该县县长。委托代理人:邹德忱,男1962年2月11日出生,汉族,职业,拜泉县财政局四级调研员,住拜泉县拜泉镇内。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政府小区3号楼1-3层16-117号。法定代表人:李长宝,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人民政府与被执行人黑龙江恒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我院经网络查控与线下查控相结合,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欣航审判员 刘铁生审判员 任立臣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赵继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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