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珍、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922民初263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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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922民初2634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利珍、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杨利珍;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922民初2634号之一反诉原告:杨利珍,女,198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清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献荣,河南泽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反诉被告: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22569834966E,住所地清丰县朝阳路中段路北。法定代表人:张路辉,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涛,该公司员工。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利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2021年7月9日被告杨利珍对原告清丰县中创玉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起反诉,反诉原告杨利珍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反诉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利珍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65元,由反诉原告杨利珍负担。审判员 杨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常东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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