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辽1202执异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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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执异100号案件名称
邸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邸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202执异100号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邸斌,男,汉族,1974年10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211974××××××××,住铁岭县平顶堡镇××号。原案申请执行人:刘子豪,男,锡伯族,1972年5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2021972××××××××,住铁岭市××州区××街南段世纪××西区××单元××室。本院在执行原案申请执行人刘子豪与原案被执行人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20)辽12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20)辽1202执1171号】中,异议人邸斌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邸斌称,请求1、撤销(2020)辽1202执1171号执行裁定书;2、终止对案外人财产的执行;3、请求暂缓执行。事实与理由:贵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位于铁岭县平顶堡镇××中心小学校园土地及地上建筑(土地13800平方米、教学楼建筑面积1376平方米、西厢房建筑面积350.22平方米、门市房建筑面积118.3平方米、锅炉房20平方米、围墙400延长米)。本案查封的财产实际所有权××××县平顶堡镇人民政府,且被查封的平顶堡中心小学校园土地及地上建筑在2019年7月19日以150万元的价款卖给钱浩。所以,本案查封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已归钱浩所有,不是邸斌的财产。综上,贵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贵院准予异议人所请。原案申请执行人刘子豪辩称,异议人所述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主体不适格。请求贵院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经审查查明,原案申请执行人刘子豪与原案被执行人邸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2020)辽1202民初7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邸斌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子豪借款72.6万元,并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全部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向原告刘子豪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11060元(原告预交),由被告邸斌负担。判决生效后,邸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案申请执行人刘子豪于2020年7月23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以(2020)辽1202执1171号案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2日作出(2020)辽1202执1171号之六执行裁定书,查封了邸斌购买的位于铁岭县平顶堡镇××中心小学校校园土地及地上建筑(土地13800平方米、教学楼建筑面积1376平方米、西厢房建筑面积350.22平方米、门市房建筑面积118.3平方米、锅炉房20平方米、围墙400延长米)。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因此,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的案外人是提出案外人异议的适格主体,被执行人无权替代案外人提出案外人异议。本案中,被执行人邸斌向本院提出异议,主张案涉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属于案外人钱浩,其不是该异议的适格主体。关于异议人提出的暂缓执行的意见,不属于本次执行异议审查范围,本次执行异议程序不予审查,该主张应在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邸斌的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曹永光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郑龙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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