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昌成、江金水等海宁市薪橙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481执358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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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481执3588号之一案件名称
洪昌成、江金水等海宁市薪橙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洪昌成;江金水;海宁市薪橙服饰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481执358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昌成,男,1973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罗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江金水,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海宁市薪橙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法定代表人:黄春泉,公民身份号码XXX。申请执行人洪昌成、江金水与被执行人海宁市薪橙服饰有限公司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洪昌成、江金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2234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海宁市薪橙服饰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洪昌成、江金水支付执行款337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4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截至2021年9月15日,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10000元、案件执行费0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21)浙0481执358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 理 执 行 员 范焱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缪诗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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