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小明、庄小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5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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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6执508号案件名称
庄小明、庄小明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庄小明;庄小明;孙东宏;孙东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6执508号申请人孙东宏,男,生于1970年4月13日,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庄小明,男,生于1970年3月28日,汉族,农民,住眉县,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326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人孙东宏与被执行人庄小明机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应执行案款21500元,案件受理费628.5元,申请执行费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1年8月31日,被执行人庄小明作出还款保证书:从2021年10月8日前给付申请人1500元;2021年10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10000元整;剩余案款2021年12月31日前还清。申请人孙东宏同意此还款计划且已领取案款1500元。该案和解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还款保证书自动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案件的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6执50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万 里审 判 员 王 延 伟审 判 员 王 宏 让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蔡 文书 记 员 赵 培 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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