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德福、汪克彦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81民初79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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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946号案件名称
李德福、汪克彦返还原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李德福;汪克彦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81民初7946号原告:李德福,男,汉族,1963年4月9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尚海,海城市南台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汪克彦,男,汉族,1954年3月2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德福诉被告汪克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德福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德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长宽人民陪审员 柳 红人民陪审员 赵 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靖怡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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